|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之人者,處死刑。 前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國內多起重大社會案件,包括曾文欽割喉案、鄭捷捷運殺人案,以及此次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不僅被害人都是無特定對象,且與加害者毫無恩怨,尤其還有犯下罪刑的加害人,公然指稱就算殺一兩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顯見現有刑法嚇阻性不足,且讓社會人心嚴重恐慌不安,更可能引發層出不窮的隨機殺人案件。 三、過去發生隨機殺人的美、日等國,由於類似案件發生後常產生模仿行為,因此國外對於隨機無差別殺人者,幾乎都處以死刑,所以我國刑法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四、根據警政署近三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竟然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12歲的兒童,顯見兒童生命權嚴重被戕害。故考量要對選擇殺害身心發展不成熟且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兒童泯滅人性兇手予以嚴懲,避免造成更多被害家屬難以回復傷痛,應明定將此重大惡性兇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且處無期徒刑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