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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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 第五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並將宣導情形以書面向檢驗機關提出。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宣導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
配合實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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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基本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 第六條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 一、反映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基本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 |
為提高監視員反映案件之誘因,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三百元,及增訂第三款「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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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標準檢驗局業務現況,標準檢驗局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本局業務現況,增訂本局得舉辦講習會,並發給學習表現良好監視員獎品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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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商品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商品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檢驗機關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 第七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商品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商品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檢驗機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 |
配合實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網頁填報檢舉案之來源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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