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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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綱 | 一、章名刪除。 二、本次為全文修正,規範內容大幅簡化,已無分章之必要,爰予刪除。 |
| 第一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修正本規程法源依據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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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 第二條 本院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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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 第三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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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 第四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委託事項外,依本院組織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
為使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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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大法官職權之行使已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明定,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五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第六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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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第七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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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 第八條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置主任一人,指定所屬人員兼任之。辦理長官交辦事項。 |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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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 第九條 本院職員服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專辦行政事務。 |
一、條次變更。
二、本院職員執行職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此為當然之理,本規程無庸贅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規定。
三、配合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現行第二項文字,明定調本院辦事之人員其辦理事務之範圍不限於專辦行政事務,以維人力運用之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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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院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日及例假日,應派員輪流值日。 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 一、本條刪除。 二、本院職員辦公時間,已明定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至於值日、值夜,得視其屬本院警衛事項,或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有關之司法警察事項,由各該主管單位依權責規劃辦理,無庸訂於本規程,爰予刪除。 |
| 第十一條 本院職員每日到院辦公應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間內不得無故離勤,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本院職員辦公時間及出勤管理方式,已明定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十二條 本院職員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本院職員之請假程序,已明定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十三條 本院職員承辦公文,應隨到隨辦,依限辦畢,不得延擱,其不能依限辦畢者,應於事前簽明理由,報經其主管裁可。 |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本院職員承辦公文之相關事項,已明定於「司法機關行政文書處理手冊」,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二章 各級人員之職責 | 一、章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章之說明。 |
| 第十七條 各科視事務繁簡,得配置必要之編審、專員、分析師、技正、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書記官、速記員、技士、助理設計師、操作員及書記若干人。 前項規定,於各室、會準用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已明定各廳、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無再於本規程規範配置人員之必要,爰予刪除。 |
| 第十八條 參事、編纂、專門委員、秘書、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除奉派兼任科、室、會主管或調兼專職者外,與其他非主管職之職員各就所分配之業務,負其責任。 | 一、本條刪除。 二、參事、編纂、專門委員、秘書、高級分析師及高級管理師等人員,無論是否派兼主管或調兼專職,均應就其所分配業務負責,此為當然之理,無再於本規程明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 第十九條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分配業務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情事,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文號、時間、及數字錯誤或遺漏者,由擬辦文稿人員負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辦文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均應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原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核稿人員均應負責。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該單位主管亦應負責。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單位主管亦應負責。 九、財產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亦應負責。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及有稽催查核責任者均應負責。 十二、文卷遺失毀棄者,由經辦或保管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單位主管亦負責。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均應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及工作之性質分別負責。 前項事務之處理,如係因差假而由代理人處理錯誤者,由代理人負其責任。 |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各級人員就主管及分配業務之責任,及處理行政文書應注意之事項,本院定有「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並訂有「司法機關行政文書處理手冊」可資遵循;又個案中人員之責任,本得就具體情節判斷,無庸於本規程為細項規定,爰予刪除。 |
| 第三章 各單位之職掌 | 一、章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章之說明。 |
| 第三節 民事廳 | 一、節名刪除。 二、本規程本次修正刪除現行條文內部單位各科職掌事項之細部規定,而就各廳、處職掌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為原則性規範,已無再依單位分節之必要,爰予刪除。 |
| 第九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四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 |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規程本次修正刪除章節名稱,增訂本條規定,明定本院所設廳、處、室,以維體例及規範內容明確性。
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爰參酌現行業務運作,明定各廳、處所設科別數,以臻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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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各廳、處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 第十四條 各廳、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與考核。 二、案卷文稿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之代判。 四、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案命令之研議。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撰。 六、主管業務之推展及接洽協調。 七、與主管業務有關會議之參加及提案之擬議。 八、本單位職員出勤考察及紀律之整飭。 九、本單位日常事務之處理。 十、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十五條 副廳長、副處長、副會計長、副統計長,襄助各該廳、處長處理事務,並於其廳、處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六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展及建議。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與遲延之稽催。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工作之指導、缺失改進、監督及成效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務之處理或核簽。 八、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參事室得置主任參事一人,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負責參事室之工作分配及文稿審核等事項。 |
一、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規範各廳、處、室主管及副廳長、副處長、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及科長之職責,內容鉅細靡遺,過於繁瑣,爰參酌監察院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處務規程之體例,將上開規定整併於本條第一項,訂定其職掌之概括規定。另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規定,移列於本條項明定之。
二、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分股辦事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設股置股長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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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 第三十四條 民事廳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級法院民事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勞資爭議事件行政業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三、關於民事調解行政業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四、關於民事法令疑義及民事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五、關於民事確定裁判書類之審核指正事項。 六、關於民事裁判廢棄原因之分析研究事項。 七、關於各級法院民事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民事有關司法法規及參考資料之研擬彙編事項。 九、關於民事涉外事件裁判書類之處理考查事項。 十、關於民事訴訟費用及民事訴訟文書格式之整理改進事項。 十一、關於民事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與民事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五條 民事廳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業務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關於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事件等有關法令疑義、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民事強制執行業務及破產事件報表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業務法規之研擬彙編事項。 五、關於管收業務之管理考查事項。 六、關於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事件文書格式之整理改進事項。 七、關於其他與民事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有關之行政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六條 民事廳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非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有關司法法規、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二、關於公證業務之督導考核、報表審核、有關司法法規、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業務之督導考核、報表審核、有關司法法規、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提存業務之督導考核、有關司法法規、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調解書審核之督導考核、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六、關於法院處理仲裁事件程序業務之督導考核、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七、關於非訟事件費用及司法狀紙等之設計改進事項。 八、關於其他與非訟、公證、提存、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院處理仲裁事件程序等事件有關之行政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七條 民事廳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訴訟、非訟、公證、提存、民事強制執行及破產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二、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三、關於各級法院民事庭、民事強制執行法官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已刪除各廳、處職掌之規定,並考量各單位適時依實際需求調整內部業務分配之彈性,爰將現行條文單位分科分條規定職掌事項,予以整併為一條規範。
二、將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關於民事廳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廳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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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刑事廳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二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三、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五、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 第三十八條 刑事廳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刑事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及彙編事項。 四、關於各級法院一般刑事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冤獄賠償事件之審核統計及人員懲處等事項。 六、關於提審業務之行政事項。 七、關於各級法院一般刑事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一般刑事法令疑義及刑事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九、關於其他與刑事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軍事審判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九條 刑事廳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交通案件、檢肅流氓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兩岸關係事務、刑事人權法案、涉外案件行政業務之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前款案件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三、關於第一款案件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各級法院刑事庭法官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考核及其書類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赦免、減刑、復權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七、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確定判決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非常上訴、刑事再審確定案件之分析及處理事項。 九、關於與檢察調查機關、監獄、看守所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其他與第一款案件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一、關於刑事簿冊、訴訟文書格式、司法狀紙之設計改進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條 刑事廳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刑事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二、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三、關於與人民陳訴有關之行政事項。 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一條 刑事廳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刑事確定裁判之審查、指正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刑事第三審發回更審原因之分析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關於刑事廳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廳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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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三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 第四十二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訴訟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訴訟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行政訴訟法令疑義及行政訴訟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行政訴訟確定裁判書類之審核及指正事項。 五、關於行政訴訟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及稽催事項。 六、關於行政訴訟司法法規及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事項。 七、關於其他與行政訴訟審判有關之行政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三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令疑義及公務員懲戒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懲戒議決確定書類之審核及指正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懲戒案件業務報表之審核及稽催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懲戒司法法規及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事項。 七、關於其他與公務員懲戒審議有關之行政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訴訟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四、關於民眾法律問題查詢、解答事項。 五、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廳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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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少年及家事廳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四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少年事件、家事事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 第四十五條 少年及家事廳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少年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有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少年事件審判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有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六、關於與檢察、調查、收容及矯治機關業務聯繫之行政協調事項。 七、關於與社會行政、教育、社會福利機關(構)業務聯繫之行政協調事項。 八、關於少年事件處理之專業訓練規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輔導志工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十、關於民間參與少年保護事件執行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少年事件審理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少年事件審理之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各級法院少年庭法官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六條 少年及家事廳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家事事件審理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家事事件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家事事件有關司法法規及參考資料研擬及彙編事項。 四、關於各級法院家事事件審理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家事事件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六、關於家事事件確定裁判書類之審核指正事項。 七、關於家事事件業務報表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家事事件審理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家事事件審理之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十、關於各級法院家事庭法官辦案成績之審查、獎懲事件之研擬及調職移交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與家事事件審理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七條 少年及家事廳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方面研究、發展、考核、建議事項。 四、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有關司法法規及參考資料研擬、蒐集、彙編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行政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方面法令疑義及法律問題之研擬彙編事項。 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之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九、關於其他與保護婦女、兒童及少年權益司法審理有關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本廳文卷之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 第七節 司法行政廳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五、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 七、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八、兩岸司法交流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 第四十八條 司法行政廳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院組織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法院法庭布置、席位、錄音及旁聽規則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法院之設立、廢止、轄區劃分、變更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法院編制員額職掌之規劃、調整研擬事項。 五、關於法官會議、法官自律、法官年度事務分配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法官壓力調適研究事項。 七、關於法院之其他司法制度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九條 司法行政廳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法院行政及管理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項目及報告之審核彙編事項。 四、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考核事項。 五、關於法院司法行政業務之檢查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專案列管項目之檢查考核事項。 七、關於改進司法業務及提高司法功能計畫方案之研擬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條 司法行政廳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特優司法人員之選拔、表揚、獎勵事項。 二、關於司法行政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函查案件之調查擬辦事項。 四、關於律師事務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大陸法制資料之蒐集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國家統一後重建司法制度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一條 司法行政廳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與本院業務或司法審判有關之外國司法制度法律、判例之編譯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司法業務與學術研究之交流發展事項。 三、關於司法機關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事項。 四、關於法律知識之普及推廣事項。 五、關於本廳文卷收發、分配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廳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七、關於不屬於其他各廳處之司法機關行政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關於司法行政廳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廳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三、原人事處職掌之法官評鑑之行政業務,涉及法官行政監督事項,並與法官自律之業務相關,爰移由該廳掌理。
四、因應公共關係處法制化後業務職掌之調整,將原有職掌中之國際交流事項,移由公共關係處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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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大法官書記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六條 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如下: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文書、紀錄、資料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二、大法官解釋之公布、裁判書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三、大法官解釋、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辦理之事項。 六、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開閉及有關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與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大法官行政會議有關事務及與大法官行使職權相關之行政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聘任相關之規劃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 第三十條 大法官書記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二、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三、關於案件審理之協助及審理情形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本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及其有關資料之整理、編校事項。 五、關於大法官審理案件先例之整理、研究及編校事項。 六、關於各國憲法解釋、裁判及憲法審判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學術交流及大法官年度學術研討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處不屬於其他各科有關法制之研究、擬辦事項。 九、關於大法官公務考察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整事項。 十、關於新聞、資料之提供、分析及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一條 大法官書記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議通知及議事日程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議事有關資料之彙整、提供及其他議事進行有關事務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大法官解釋之公布、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關於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之函復、摘要及送登公報事項。 五、關於大法官會議程序決議及其他會議程序有關資料之整理、提供事項。 六、關於憲法法庭開庭通知之製作、送達事項。 七、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資料之提供及其他審理進行有關事務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公布、通知、送達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關於會議紀錄及審判筆錄之製作事項。 十、關於案件編製及文卷資料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案件審理中當事人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二條 大法官書記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聲請解釋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收案、登記、分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業務有關交辦、決議事項之追蹤執行事項。 四、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考察資料、人事、預算及其他一般行政有關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大法官監誓之協助辦理事項。 六、關於本處聲請案件及行政公文統計資料及年度輪分案件清冊之製作事項。 七、關於聲請案件及其他本處業務之人民陳訴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圖書、刊物及法規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大法官文書函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編譯書籍之編印、分送之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之事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關於大法官書記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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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大法官每人置助理一人,處理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協助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十四條已明定大法官助理之員額及職掌事項,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一節 秘書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審核及彙辦事項。 五、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七、圖書、刊物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八、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防護團組訓事項。 九、本院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上開人員預算員額之規劃等事項。 十、本院工友、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一、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十二、國有公用財產、物品及車輛管理事項。 十三、醫療服務及衛生保健指導事項。 十四、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院令之發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院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繕校、印刷、裝訂及送達事項。 五、關於公文之管制及稽催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辦公廳舍及宿舍工程採購事項。 二、關於所屬機關工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不動產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不動產處理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二、關於圖書、期刊、雜誌等之蒐集、編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圖書室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出版品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二、關於不動產以外財產、物品之管理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院工友及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關於本院工友管理及所屬各機關工友、車輛之統籌規劃等事項。 五、關於防空、疏散、消防、防災及警衛督導事項。 六、關於本院防空、疏散、消防及警衛事項。 七、關於本院辦公廳舍及環境之清潔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第五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檔案文件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檔案文件儲存、調閱、列印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院檔案開放閱覽及應用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院檔案文件銷燬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院檔案文件移轉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七、關於法院行政文件銷燬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第六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歲出經費收付暨歲入核收繳庫事項。 二、關於本院款項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本院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之移轉、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本院收支報表記帳事項。 五、關於本院零用金之保管及支出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所屬機關之交代事項。 三、關於本院各種會議、會報之籌劃、紀錄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紀念節日之活動事項。 五、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醫務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員工疾病之診療事項。 二、關於推行預防注射事項。 三、關於衛生保健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藥品保管及調劑事項。 五、關於衛生醫療器材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關於秘書處各科及秘書室、醫務室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三、本院機關安全維護事項為政風處職掌,該處並訂有「司法大廈門禁管理要點」及「司法院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流程圖」,指揮調度本院駐衛警察、臺灣高等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警及協調鄰近警察相關警力支援等。又為落實本大廈警衛勤務之管理,該處並訂有「司法大廈警衛勤務考核及獎勵要點」,負責司法大廈駐衛警察及法警之督導、考核及獎勵等事項。鑑於政風處對司法大廈門禁管制等安全維護訂有相關規定,並實際指揮調度、督導及獎勵駐衛警察小隊,為能迅速統一指揮、調度及統合司法大廈內部單位及外部機關警力,提高及時應變處理及指揮調度效率,又參酌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及財政部等中央機關之駐衛警察由政風處負責統一指揮、督導及管理之例,爰將警衛事項移由政風處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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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資訊管理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十八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 四、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 五、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五十二條 資訊管理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軟體之研究、評估、開發、推廣、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所屬各機關發展資訊系統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資訊審判軟體標準化之建立事項。 五、法庭科技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各應用系統相關文件之撰寫、彙整、保密及維護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三條 資訊管理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資訊設備之安裝、驗收、異動及更新事項。 二、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操作、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法學資料庫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各資訊設備文件之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系統工程之支援及諮詢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物料之申請、管理查核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四條 資訊管理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資訊行政軟體標準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週期性作業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訂事項。 三、關於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五、關於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機關資訊設備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八、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管理及印信章戳保管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關於資訊管理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並將資訊管理處更名為資訊處。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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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新聞聯繫、發布及資料之處理事項。 四、司法政策宣導事項。 五、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七、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八、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二十九條 公共關係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新聞聯繫、發布及資料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立法院之聯絡、協商、預算案暨法案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監察院巡察之協調、聯絡事項。 四、關於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五、關於貴賓訪問之接待事項。 六、關於與其他機關及民間之聯絡事項。 七、關於司法政策宣導事項。 八、關於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九條有關公共關係室法制化為公共關係處,調整款次順序及酌作文字修正。
三、公共關係處法制化後,單位員額及職掌事項均因應調整,爰將現行司法行政廳職掌事項中之國際交流事項,移由該處掌理,並修正第五款規定,明定其所負責之參訪接待事項為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事項,以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七款,司法行政廳職掌事項中之「兩岸司法交流」項目有所區別,以臻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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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 參事室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二十條 參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撰擬、審核及綜合彙整事項。 二、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事項。 四、法制業務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五、司法周刊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六、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五十五條 參事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三、關於其他機關研修法規會議之出席事項。 四、關於本院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綜合彙整事項。 五、關於司法法規彙編之整理編印事項。 六、關於其他機關公(發)布法規之彙整及轉發事項。 七、關於不屬於本院其他各單位之法制業務綜合協調連繫事項。 八、關於司法相關政策、業務、法制之宣導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本院其他各單位之人民陳訴及機關函查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室得置主任參事一人,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負責參事室之工作分配及文稿審核等事項。 |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業務運作現況,第一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修正整併;第二款修正為法制意見之提供事項;第三款由現行第一項第四款修正後移列;第四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七款修正後移列;增訂第五款司法周刊之發行等事項;第六款由現行第一項第八款修正後移列,並增列專題文選之發行等事項。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予以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規範,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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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 人事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二十一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五十六條 人事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事項。 三、關於人事會議之籌劃事項。 四、關於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業務會報及各項會議決議應辦事項。 六、關於各項人事資料之統計、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法官評鑑業務之辦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七條 人事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之任免、遷調事項。 二、關於法官停止或減少辦案之核准事項。 三、關於律師申請轉任法官審查作業事項。 四、關於替代役役男之申請、訓練、分發事項。 五、關於法官助理任用、審核、登記事項。 六、關於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之製作事項。 七、關於職員之送審、動態登記、考績升等、加委及請任請免事項。 八、關於人事審議委員會、人事甄審委員會業務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實務訓練事項。 十、關於指揮司法警察證之核發、註銷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八條 人事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之考核、獎懲、考績(成)及控案處理事項。 二、關於職員之訓練、進修、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性會議事項。 三、關於司法人員之出國事項。 四、關於司法人員書類及辦案成績審查之彙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勤惰管理、差假及加班之審核、登記事項。 六、關於各項獎章及表揚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九條 人事處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待遇及福利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職員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三、關於職員保險、福利互助及員工各項活動事項。 四、關於職員生活津貼及輔購住宅審核事項。 五、關於人事各項證明之核發事項。 六、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登記、稽催及印信章戳保管事項。 七、關於不屬於本處各科職掌之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關於人事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三、法官評鑑之行政業務移由司法行政廳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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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 會計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二十二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六十條 會計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單位概算、預算之擬編及各機關單位概算、預算之審核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主管概算、預算之審核彙編事項。 三、關於經費流用及保留之核轉事項。 四、關於動支預備金審核及辦理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五、關於各項專案經費之核撥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檢查或檢討事項。 七、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預算作業電腦化推行事項。 八、關於預算保管及銷毀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一條 會計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歲入、經費收支會簽、監驗及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二、關於收支憑證審核、記帳、憑證編製、付款憑單填發及公庫帳單核對事項。 三、關於本院帳簿登記、編造會計報表、績效報告及績效檢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本院經費流用及保留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保管押金單據及整理送審憑證事項。 六、關於本院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二條 會計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考績獎懲事項。 三、關於本處文卷收發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四、關於司法會計人員之培訓事項。 五、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處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八、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三條 會計處第四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主管決算之審核擬編事項。 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事務電腦化推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及相關法令之研擬彙編及解答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會計實務之檢查或檢討事項。 五、關於會計會議及各項活動籌辦事項。 六、關於決算保管及銷毀事項。 七、關於本院所屬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關於會計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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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節 統計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二十三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及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六十四條 統計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推行指導事項。 二、關於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四、關於本院辦理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成績有關填表說明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六、關於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成績年報表、清冊之審核及提供事項。 七、關於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及發布事項。 八、關於非常上訴統計資料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司法統計實務手冊及司法統計專刊之編輯出版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五條 統計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電腦化作業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資料庫之籌設及管理、督導事項。 三、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圖表之設計及推行指導事項。 四、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外國司法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提供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六條 統計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統計機構員額之編制、調整及變更事項。 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資遣等事項。 三、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 四、關於本院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指導、視察事項。 五、關於本處文書收發、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處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處統計業務檢討會議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職掌之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關於統計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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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政風處 | 一、節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本章第三節之說明。 |
| 第二十四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 第六十七條 政風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進修事項。 三、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四、關於本處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風紀查察事項。 五、關於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事項。 六、關於本處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七、關於本處文卷收發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處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八條 政風處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考核事項。 三、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七、關於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八、關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關於司法人員生活操守、風紀資料之調查及蒐集事項。 十、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營繕採購案協辦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十九條 政風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蒐編、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關於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四、關於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五、關於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七、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
一、將現行條文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關於政風處各科職掌之事項,整併於本條,訂定該處職掌之原則性規定。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說明一。
三、原秘書處職掌之警衛事項移由該處管理,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說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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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 第七十八條 本院文書處理、人事管理、事務管理及處理公務分層負責等辦法,均另定之。 |
一、條次變更。
二、本規程本次修正刪除現行條文內部單位各科職掌事項之規定,而就各廳、處職掌為原則性規範。為利判別事務權責歸屬,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以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關於文書處理、人事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本即得由本院依職權訂定,無庸再於本規程明定,爰刪除該等項目,並移列為第二項,同時酌為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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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 第二十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之下,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其數額另定之。 |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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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節 各種委員會 | 一、節名刪除。 二、本規程本次修正已大幅精簡規範內容,無再分節之必要,爰予刪除。 |
| 第七十條 本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其審議規則另定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法官法第四條已明定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毋須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七十一條 本院設法規研究委員會、解釋編輯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本院所設各項法規研究修正委員會均為任務性編組,非單一常設組織,無再另定組織規程之必要;而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則已於八十三年一月六日廢止,爰刪除本條規定。 |
| 第四章 會議及會報 | 一、章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章之說明。 |
| 第七十二條 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本院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十七條已明定司法院會議相關事項及授權規範,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七十三條 前條司法院會議規則另定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十七條已明定司法院會議相關事項及授權規範,本規程無庸贅定,爰予刪除。 |
| 第二十七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 第七十四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由秘書長召集主持之。 |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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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 第七十五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會計長。 六、統計長。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執行委員。 八、公共關係室主任。 九、其他被指定之人員。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會計長、統計長之職稱修正為處長,及公共關係室法制化為公共關係處,並因應法規研究委員會運作現況,刪除現行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規定,同時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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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 第七十六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議決事項,由秘書長簽報院長核准行之。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為提升業務會報決定事項之執行效率,修正第二項,明定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方須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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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 第七十七條 本院各廳、處、室為檢查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 |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業務運作需求,明定各單位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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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則 | 一、章名刪除。 二、理由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章之說明。 |
|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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