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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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
委員吳育仁等25人提案:
一、不動產『實價登錄』自本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日後必隨「市價」大幅調升,屆時契稅繳納金額亦將因稅基擴大而隨之大幅提高,而應由買受人申報之買賣契稅稅率高達契價百分之六,此對首次購屋之「無產階級」而言,實乃一大負擔。
二、為照顧社會弱勢與青年勞工族群,暨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目的,現行條例關於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應比照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之契稅減免規定,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爰擬此案。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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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 | 第三十二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
委員黃文玲等22人提案:
因查緝逃漏稅案件,稅務機關即對於告發或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又依據媒體報導,更有不肖稅務人員,因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自行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查稅獎金制度之合理性。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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