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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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委員薛凌等18人提案:
一、針對適用房屋稅率非住家非營業所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予以刪除。
二、依現況,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之所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者應比照非住家營業用之稅率,始符合租稅公平性,也能有效擴大稅基之效果,方達健全財政之目標。
三、統計近三年全國非住非營房屋稅的稅收約60億;若設算稅率適用3%,稅收將達91億,而若以5%設算,稅收可達到151億。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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