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慶華
李慶華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根德
陳根德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十日內發給。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雇主給付資遣費,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資遣費給付期限之規定,提升至本法,爰訂定第二項,並規定應於十日內發給。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一、第二項未修正。 二、雇主給付退休金,除應符合法定標準外,亦應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為使雇主給付義務明確化,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第三項定明,並規定應於十日內發給。
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近年來多起勞資爭議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嚴重影響勞工退休(職)生活甚鉅,爰於第一項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之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