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由事業主管機關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售股份。 二、標售資產。 三、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四、公司合併,且存續事業屬民營公司。 五、辦理現金增資。 依前項出售股份須全民釋股,個人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公營事業採前項規定方式移轉民營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公開徵求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並將協議內容送立法院備查。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依第一項將其業務所需用之公用財產,於事業民營化時隨同移轉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第六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由事業主管機關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售股份。 二、標售資產。 三、以資產作價與人民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四、公司合併,且存續事業屬民營公司。 五、辦理現金增資。 公營事業採前項規定方式移轉民營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公開徵求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並將協議內容送立法院備查。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依第一項將其業務所需用之公用財產,於事業民營化時隨同移轉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一、增訂第六條第二項。 二、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惟隨著時代變遷,台灣自由市場經濟型態已漸趨穩健,而全球經濟朝自由化、國際化以及民主化方向發展,透過公營事業民營化機制,有助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促進民間投資同時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三、公營事業民營化全民釋股並限定持股比率,避免圖利特定財團或個人,以全民認股、利益共享為宗旨,共創政府、全民與公司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