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特定地區或特定種類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出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鑑於近年來迭有業者將鰻魚苗、種苗出口國外,嚴重影響台灣農、漁業產值及國際競爭力,為維護農、漁民的生計及國內農、漁業發展,對於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亦有為管制之必要,爰將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以確保台灣農漁產品於國際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