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徐志榮
徐志榮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根德
陳根德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然以其他法律觀之,中華民國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服兵役義務,綜觀我國法律皆以十八歲作為法律約束限制規定,顯見年滿十八歲已可負起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且年滿十八歲後負擔國家義務時,國家卻無法未以法律明確地給予相對應之投票權利,其國民之權利與應盡義務明顯不對等,另查全世界具有公民投權之國家約計有235個,其中超過九成之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顯見我國投票權之年齡設定與世界各國潮流顯有不符,綜上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及擴大民眾參與政治權利,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選舉之權,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