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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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第八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因司法院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增訂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者(即符合參加另予評定者),如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之規定,為求法官、檢察官之一致性,爰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