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 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關事項所需費額係經以各受理案件,所需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加總估算之。 |
|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