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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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 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五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 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五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雇主未依該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本局相關墊償及追償業務量擴增,是以調整內部單位之分工,將現行第四款普通事故給付組辦事科數,由五科修正為六科。
(二)考量業務相關性及人力配置,原規劃由職業災害給付組之「職災綜合科」負責之業務,目前係分置於該組各科辦理,爰修正現行第五款職業災害給付組之辦事科數由五科減為四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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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 第八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及就業保險給付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
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改由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爰修正現行第一款及第四款,另增訂第四款,現行第四款及第五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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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與處理、滯納金之加徵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 第十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與處理、滯納金之加徵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納管理、墊償及追償。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
為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移由普通事故給付組辦理,惟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對象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故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業務,仍由勞工退休金組續行掌理,爰修正第七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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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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