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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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刪除) |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八條設立辦事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文已納入教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並配合兩公約之施行,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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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 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 第五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 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
一、將第一項序文之「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二、配合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將第一項第五款「歲入出預算書」修正為「收支預算表」。
三、配合兩公約之施行,依法務部「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第二十九次複審會議」討論事項(二十二)決議,將第四項「撤銷」修正為「解散」,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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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教育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 第六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上級主管機關及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核准設立之教育會,該管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配合修正將「核轉」修正為「轉知」,另為簡化行政流程,刪除有關主管機關核轉上級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用語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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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 第十一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備。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者。 |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核備」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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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二十一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應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
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及配合兩公約之施行,爰修正第一項,將派員指導或監選修正為派員「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兩公約之施行,將第二項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指導」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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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 第二十五條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左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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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下級教育會每年繳納上級教育會之常年會費,由上級教育會訂入章程內收取之。 前項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下級教育會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下級教育會應於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後,報請上級教育會存查。 | 第三十條 下級教育會每年繳納上級教育會之常年會費,由上級教育會訂入章程內收取之。 前項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下級教育會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第二項年度預決算書,下級教育會應於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備後,報請上級教育會存查。 |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預決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將第三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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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刪除) | 第三十五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設立之教育會,其章程與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訂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案。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適用於本法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前已設立之教育會,是類教育會應於本細則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於限期內修訂章程,於今已無適用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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