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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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修正第七款有關該署名稱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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