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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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使用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其每日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岸壁碼頭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鑒於漁港多元利用需要,將漁港部分空間提供予遊艇使用。參考外國以船席作為利用碼頭計價基準應屬合宜。爰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明定「遊艇停泊」收費標準。 二、停泊浮動碼頭者,因浮箱碼頭較不會磨損船體,而停在岸壁者較會磨損船體,因此船席浮動碼頭之船席停泊費收費基準高於岸壁船席之停泊費。 三、明定停泊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三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明定漁港遊艇停泊費由第一類漁港主管機關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且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