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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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有鑒於實務上多有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向無辜之民眾濫發支付命令,僅空言泛稱有積欠貨款或借款等情,卻未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相關憑據,致立意良善之支付命令流於形式,更成為詐騙集團之詐騙工具。為兼顧合法債權人之權益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聲請人之釋明義務。 審查會: 一、照委員江啟臣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立法理由二修正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為明確落實前揭債權人說明義務強化之修正目的,賦予法院於聲請人全部或一部未為釋明時,據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依據,爰修正本條部分文字內容。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