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柯建銘
柯建銘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前項規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行或委託辦理,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一、環境污染不僅對環境造成危害,亦會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人體健康。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對於環境污染等方面議題進行研究,並建立起完整的研究報告,尤其是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相關影響之報告。 二、以此報告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俾利採取預防及醫療保健相關措施,降低健康風險因素,以及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三、為使上述規定有效執行,達致效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執行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