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書
黃國書
蔡其昌
蔡其昌
柯建銘
柯建銘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 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