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慶華
李慶華
陳碧涵
陳碧涵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呂學樟
呂學樟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陳歐珀
陳歐珀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岱樺
林岱樺
周倪安
周倪安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罰該乘客。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102、10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分別是3,690件與3,820件,同樣造成6人死亡,受傷分別是4,280人及4 378人;104年1月至4月同類型事故亦發生849件,造成1人死亡、97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從上述統計發現,案件數與受傷人數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其對機車騎士與行人所造成生命危害之嚴重性實不容忽視。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本席等爰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