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罰該乘客。 |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102、10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分別是3,690件與3,820件,同樣造成6人死亡,受傷分別是4,280人及4 378人;104年1月至4月同類型事故亦發生849件,造成1人死亡、97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從上述統計發現,案件數與受傷人數有持續增加的趨勢,其對機車騎士與行人所造成生命危害之嚴重性實不容忽視。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本席等爰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之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