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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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農業用地、農舍以外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舍。 三、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訂定,本以照顧農民為本意,但近幾年來卻不斷提高請領門檻,使政府照顧農民美意盡失。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符合申請發給福利津貼之資格,造成部分處於地價上漲之弱勢老年農民無法請領津貼。
二、且政府欲推出農舍及農地均需農民買賣之政策,寄望減少農地及農舍價值,讓農民真正可有農地耕作,可因投資客已造成全台灣土地飆漲,更造成現有農舍、農地價值持續上升,老年農民僅持有數十年屋齡之老舊公寓即超過五百萬元,因而造成部分老年農民實無法領取之津貼。且政府近年開始限制農舍及農地買賣政策,寄望減少農地及農舍價值,讓農民真正可有農地耕作,可因投資客已造成全台灣土地飆漲,更造成現有農舍、農地價值持續上升。又常見老年農民一輩子辛苦務農而購買安身立命之公寓,未有出售打算但因持有房屋數十年,而因鄰近房屋飆漲造成現今房屋價格已超過五百萬元,因而造成部分弱勢老年農民實無法領取之津貼。
三、爰提案修正將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設限,由原訂的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限定至農業用地、農舍以外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並提高個人所有土地價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並刪除第四項但書之規定,以確保弱勢老年農民可實質獲得政府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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