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與貨物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離島縣(市)政府共同定之。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為落實離島免稅政策並促進觀光發展,新增免貨物稅,並增訂離島免稅相關辦法,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定之。
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並積極配合地方發展,釋出空置營區。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並檢討空置營區之釋出計畫。 第十一條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為促進離島地區土地活化與基礎建設,增訂國軍單位應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釋出空置營區,以利地方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