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陳雪生
陳雪生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外牆剝落之預防或修繕、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為促進公共安全,增列公共外牆剝落之預防或修繕,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或重大修繕,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外牆剝落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增列第四款,公寓大廈外牆磁磚、飾面與裝修材料等,發生脫落或剝落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由管理委員會即時進行修繕,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