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捷運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之二 前條工程規模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特殊或巨大工程)或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段(特殊結構與設備等)之規定標準者,其設計、監造圖說書表及施工計畫書,準用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專業審查規定。 一、此條文增訂。 二、因市區捷運歸屬於建築與公共工程之間,在硬體安全部分又分屬建築法、大眾捷運法、政府採購法等。且其對「特殊」工程應否進行專業審查之規定不一,致使捷運得以便宜行事,逕以「行政指導或行政審查」掩蓋「專業審查」而釀禍。為杜絕後患,並保障全民公共安全,應明定「特殊」工程準用相同法定「專業審查」機制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