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 二、指導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 三、指導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四、指導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五、指導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
其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其作為實過於消極,對學校之各項衛生事務,並不能發揮積極有效之指導作用,實有虧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職責,對各級學校廣大師生之健康無從確實保障,爰乃將其第一款任務由「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其第二、三、四、五款任務之文字並同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