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文彥
邱文彥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滄敏
林滄敏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 二、指導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 三、指導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四、指導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五、指導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其第一至五款任務所列「提供學校……之意見」,其作為實過於消極,對學校之各項衛生事務,並不能發揮積極有效之指導作用,實有虧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職責,對各級學校廣大師生之健康無從確實保障,爰乃將其第一款任務由「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修正為「指導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其第二、三、四、五款任務之文字並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