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根德
陳根德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志雄
黃志雄
何欣純
何欣純
葉津鈴
葉津鈴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列席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明訂校務會議之組成為:「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此中並不包含學生代表,唯本項文字之最末句卻又增植「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形成前後文字不一致之矛盾現象。其實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並未成年,因此校務會議已明訂家長會代表須列為會議組織成員,則未成年之學生實不宜另派代表與家長會代表重疊出席會議,唯讓學生代表「列席」校務會議則屬允當,因此本項之末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應予增植「列席」二字,全句修正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列席參與校務會議」,方屬週延、適法。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專業與技術教師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二十九條明訂「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聘任……等事項,準用教師之規定」,至準用教師之規定乃指第二十八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此規定使專業及技術教師亦須「有特殊情形者」始得聘請兼任,唯衡諸實務,專業及技術教師應以聘請業界人員兼任為常態,否則一旦大量聘請具有當下實際經驗人員專任授課,數年後其技術當會與業界實務產生落差,令學生之所學與當下產業脫節。因此,為導正此失誤,應將第二十八條首段文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予以增植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專業與技術教師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以匡正實務入於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