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情報機關實施 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前項涉及人員屬其他情報機關者,得交由其隸屬之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非屬其他情報機關者,應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
按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依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分別處理;故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即可透由主管機關之指導,為妥適之處理,故第11條僅規範第1項即足;至於第2項之規範似有限縮主管機關之指導權限,且同一案件之部分人員交單位實施反制間諜工作,部分人員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則如何確保反制間諜工作之遂行,不無疑慮,爰將本項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