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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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 第三條 正字標記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檢驗、不定期抽樣產品檢驗及再實施產品檢驗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件加收一百元。 |
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等相關規費,而第六款係規定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檢驗費額等相關費用,考量現行條文第五條亦係規範產品檢驗作業規費相關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六款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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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 第五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監督試驗或重新抽樣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
一、修正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六款移列修正,並修正本條,明文適用範圍包含產品檢驗(申請使用產品檢驗、不定期產品抽樣檢驗及再實施產品檢驗等)、監督試驗及執行工廠查核時所適用之規費規定。
二、配合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修正刪除複核機制,已無重新抽樣之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五條中之重新抽樣規定刪除,其餘內容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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