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本章所稱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各有效成分原料及其每一處方成分原料(包括製程中加入輔助原料及色素)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規定如下: 一、申請查驗登記藥品所用之原料,如依據藥典者,應依序註明藥典名稱、年次、版次及頁數。但依據之藥典,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其版本限出版日起五年內。 二、新成分新藥得依廠規為主。 三、檢驗所需之標準品,應註明係Primary Standard或Working Standard。如係Primary 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如係Working 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標示含量(或力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標定程序。 四、色素應有檢驗規格及方法;香料無需檢附檢驗規格。 五、每一處方成分原料之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六、原料應依規格逐項檢驗,如有減免者,應檢附減免之書面作業程序及其他全項檢驗批號之檢驗成績書。 七、檢驗結果如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準品者,得以「合格」表示。 | 第九條 本章所稱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各有效成分原料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如係輸入藥品者,係指其每一處方成分原料(包括製程中加入輔助原料及色素)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規定如下: 一、申請查驗登記藥品所用之原料,如依據藥典者,應依序註明藥典名稱、年次、版次及頁數。但依據之藥典,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之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之藥典為限;其版本限出版日起五年內。 二、新成分新藥得依廠規為主。 三、檢驗所需之標準品,應註明係Primary Standard或Working Standard。如係Primary 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如係Working Standard者,應註明來源、批號及標示含量(或力價)、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標定程序。 四、色素應有檢驗規格及方法;香料無需檢附檢驗規格。 五、每一處方成分原料之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六、原料應依規格逐項檢驗,如有減免者,應檢附減免之書面作業程序及其他全項檢驗批號之檢驗成績書。 七、檢驗結果如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準品者,得以「合格」表示。 |
為全面規範原料(含各有效成分原料及其每一處方成分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成績書之規定,故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