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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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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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 第二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情形,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二、本標準所訂證書費自九十四年起實施迄今均無調整,比較當時與現今之相關成本支出,現已不敷成本,爰調整證書規費,由現行二百元調整為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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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現行條文明定特定日期施行之時間已過,爰修正為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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