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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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教職員退休金給與)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取得本國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則不在此限。 外籍教師退休,如符合擇領月退休金條件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時,得以「指定撫慰金領受人」方式領取撫慰金: 一、指定領受人如為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得擇領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 二、指定領受人如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 前項指定撫慰金領受人後,並檢附撫慰金領受人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絡資料。如有特殊情形,得視情節考量變更指定領受人。 |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教職員退休金給與)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
一、修正但書部分,放寬為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擇領月退休金。
二、增訂擇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得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解決遺族認定及查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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