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李鴻鈞
李鴻鈞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鑒於我國勞工保險給付設計「抗通膨條款」,針對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然而,現行條文CPI累積要達正負5%的調整門檻,短則5-6年,長則更多年,但每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高有低,5%門檻無法即時反映現狀。甚至連CPI成長幅度累積要超過3%,最少需要2到3年的時間,而CPI之中的食物類物價屢屢破表,若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資料顯示,以100年(2011年)為基期,米、豬肉、雞肉、雞蛋、醬油、奶粉,都在2-3年內漲幅就高達3-13%,甚至17項重要民生物資加總的年增率平均漲幅更達5.35%。基於保險給付應即時反映物價,確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品質,爰修訂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