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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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或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保險費交付方式,除訂定一次交付與分期交付外,另明定需在保險契約生效前交付之。惟依據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此即某程度上同意契約議約雙方得共議契約方式,則交付方式自然算於契約方式之一,若然明定交付方式,則限縮了議約雙方之權益,徒增介入市場機制之疑慮。爰此提案修改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增列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為例外,以保障市場機制,維護人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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