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巨威
曾巨威
黃偉哲
黃偉哲
孔文吉
孔文吉
顏寬恒
顏寬恒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或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保險費交付方式,除訂定一次交付與分期交付外,另明定需在保險契約生效前交付之。惟依據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此即某程度上同意契約議約雙方得共議契約方式,則交付方式自然算於契約方式之一,若然明定交付方式,則限縮了議約雙方之權益,徒增介入市場機制之疑慮。爰此提案修改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增列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為例外,以保障市場機制,維護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