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劉建國
劉建國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賴士葆
賴士葆
周倪安
周倪安
李應元
李應元
陳雪生
陳雪生
王廷升
王廷升
潘維剛
潘維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一、本條修正。 二、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爰修正第一項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體育運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