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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票據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票據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回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於承兌尚未生效之前,承兌人欲阻止其效力發生,應為「撤回」其承兌,方符法理,而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