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瓊瓔
楊瓊瓔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林郁方
林郁方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顏寬恒
顏寬恒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根德
陳根德
廖正井
廖正井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志雄
黃志雄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 前項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產業人才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與產業變遷情況,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台公告。 第十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 前項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列第三項。 二、有鑑於近年學用落差、產學脫節情形日趨嚴重,產業創新條例雖於制定時納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訂定職能基準之條文,然該條文並未規範職能基準應定期調整檢討,以致近年在產業技術及結構快速變遷的情形下,例如工業4.0等新興概念誕生,卻出現職能基準仍停留在十年前的情形,與產業現況早已脫節,爰提案修正本條,增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進行職能基準檢討更新及整併調整,俾利提升產業當前所需人才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