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楊麗環
楊麗環
丁守中
丁守中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怡潔
陳怡潔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相關文物與電影。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修正第五款將電影增列入原有內容「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相關文物與電影」,具體將電影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借助政府力量進行制度化、規範性地保存電影文化產業。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電影、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配合第三條條文修正,將電影納入規範項目內,並將組改前之文建會更名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