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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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之二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校午餐經費、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訂定之。 | 第二十三條之二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校午餐經費、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明定稽查各校營養午餐之責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積極為之,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確保校園食材安全無虞,為孩童飲食健康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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