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費鴻泰
費鴻泰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國正
林國正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邱文彥
邱文彥
張慶忠
張慶忠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二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校午餐經費、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二 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校午餐經費、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稽查各校營養午餐之責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積極為之,定期會同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確保校園食材安全無虞,為孩童飲食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