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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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經實務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實務實習之實施辦法由各校定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 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
增加「企業實習」實施法源依據,促使各大專院校提早尋找與科系對接之企業進行實習,讓學生提早熟悉職場,學以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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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實務作品或成就證明等替代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自行訂定並提校務會議經同意後實施。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除了藝術類研究生得提供創作或展演等特殊作品以取代論文外,增列「體育類碩士班」亦得採用作品或成就證明等取代畢業論文。另對於一般大學研究所碩士生之畢業論文亦提供彈性之得以實務作品、專業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等取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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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得提出論文、專業實務報告、實務作品或成就證明等,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核審查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其認定基準與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訂並交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 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
提供博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得以彈性之實務作品、專業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等取代畢業論文。而其認定基準與實施方式,由各校自訂並交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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