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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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係指理、監事會運作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 第五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其申請時間不在此限: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係指理、監事會運作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
為就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整體考量,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與一般分行申請時間同在每年五月,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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