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審查。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六、聽取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七、流域出流管制機制之推動。 八、其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第三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審查。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七、流域出流管制機制之推動。 八、其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為釐清推動小組任務,爰對第六款規定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審查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初審。 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 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 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五、民眾參與策略諮詢。 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第四條 審查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初審。 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 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 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五、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一、為落實本辦法第十六條有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與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之規定,新增第五款規定,賦予審查工作小組應具備民眾參與計畫各工作項目之策略諮詢任務,以提升民眾參與成效。 二、原第五款規定作款次變更。
第五條 考核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擬定相關維護管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 四、民眾參與成果督考。 五、其他本小組交付之考核事項。 第五條 考核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擬定相關維護管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 四、其他本小組交付之考核事項。
一、為落實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增第四款規定,賦予考核工作小組應具備督導民眾參與成果任務,以落實民眾參與機制。 二、原第四款規定作款次變更。
第八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二、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第八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二、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一、為落實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審查工作小組委員新增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以納入民眾參與之專業委員。 二、第一項規定有關委員人數配合作調整。
第九條 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十二、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第九條 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一、為落實本辦法第 十六條規定,於考核工作小組委員新增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以納入民眾參與之專業委員。 二、第一項規定有關委員人數配合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