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二、書畫處,分三科辦事。 三、圖書文獻處,分三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三科辦事。 五、文創行銷處,分四科辦事。 六、教育展資處,分五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安全管理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 第五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二、書畫處,分三科辦事。 三、圖書文獻處,分三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三科辦事。 五、文創行銷處,分四科辦事。 六、教育展資處,分五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安全管理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修正第十一款主計機構名稱。 |
|
|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六條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修正主計機構名稱。 |
|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依法制體例修正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