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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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一、考量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與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規定,新增第二款體格指標(BMI值)項目及合格標準。
二、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新增第十二款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
三、其他款次配合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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