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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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吡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比重達1.2或濃度達39.1w/w%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1.84或濃度95至98w/w%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入之製毒化學品):苯基丙酮(1-苯基-2-丙酮)、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吡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酸、甲胺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比重達1.2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1.84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一、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一零三零零七零二八五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故將原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列管項目「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刪除。 二、依據「一百零三年度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申報檢查流向追蹤跨部會署溝通協調會議」之會議決議,係因「苯乙」為美國及德國均有列管,且警政署及海巡署皆有查獲案例,又為毒品結構之一部分,故納入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管控,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貿服字一零四零一零零五六二號公告增訂「苯乙」之專屬稅則號列「2926.90.90.20-5」。 三、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貿服字第一零三零一五三一七四號公告修訂「比重達1.2之氯化氫(鹽酸)」及「比重達1.84之硫酸」之中英文名稱加註濃度,以利於廠商於進出口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報關時有所依循。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為因應本次修正發布後可能造成之衝擊,爰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以為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