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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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 第三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
鑑於目前我國機場服務費收費額度相較其他鄰近國家仍屬偏低,為因應觀光產業升級及推動桃園航空城等航空建設所需經費需求,爰調整機場服務費收費額度為新臺幣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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