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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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爰修正本辦法有關專科學校法之授權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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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二、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三、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 |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為限。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各運動種類國際賽事規模各有不同,為積極鼓勵我國選手參與國際賽事,爰修正第二項,依選手獲獎名次,分款明定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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