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技職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技職教育政策綱領之審議。
二、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三、技職教育業務之跨部會協調事項。 |
本會之任務。 |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為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一、第一項定明本會委員之組成及人數。
二、第二項定明委員之任期、續聘方式,及代表機關、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第三項定明委員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委員之任期。
四、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爰於第四項定明委員性別之組成結構。 |
| 第四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任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一、第一項定明本會召開會議之次數。
二、第二項定明會議主席之擇定。
三、第三項定明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代表機關、學校出任者因故不能出席時之處理。
四、第四項定明本會開會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 |
|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以利會議討論更為周延。 |
| 第六條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人員兼辦;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
教育部為本會之幕僚機關及編列支應本會所需經費之預算。 |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