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情形,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二、本標準所訂證書費自九十五年起實施迄今均無調整,比較當時與現今之相關成本支出,現已不敷成本,爰調整證書規費,由現行二百元調整為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