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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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 第二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情形,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二、本標準所訂證書費自九十五年起實施迄今均無調整,比較當時與現今之相關成本支出,現已不敷成本,爰調整證書規費,由現行二百元調整為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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