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一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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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一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司法院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司法院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爰修正本條,明定本規則之授權依據。
第八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八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前段移列。 二、鑑於司法院會議功能係供院長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屬諮詢性質,各項議案決策仍應由院長決定之,爰參考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五條,修正現行條文後段會議決議之方式,並移列為第二項,明定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