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收取費用如附表。 |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案件收取之費用。 |
|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 田間試驗完成後提供中文報告書二份,加發每份需加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
| 第四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未明列收費事項得以另行約定方式收費。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行。 | 本收費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