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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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二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三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二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
為期本會組織運作正常化,專責單位調整,爰修正第二、三款,另第八款配合組織改制名稱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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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 第七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七、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八、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
為期人力及預算資源與執行業務合理配置,文資及出版業務專責單位調整,爰刪除第六款至第八款,並配合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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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庄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九、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 第八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 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家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
為利本會組織運作正常化,部分業務專責單位調整,以整合本會客庄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與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與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業務,爰增列第八、九款,並配合修正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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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六、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七、國會聯絡、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八、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九、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 第九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七、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八、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
為強化客家文化圖文製播,爰增列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業務。以及整合本會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業務,爰增列第五款及修正第七款,並配合修正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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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國會聯絡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
配合國會業務專責單位調整,爰刪除第二款國會聯絡相關內容,並按體例修正掌理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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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修正主計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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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配合本次修正增列修正條文發布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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